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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

  发布时间:2016-04-13 点击:2241

读者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

1.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阅服务台报告进行图书挂失,按照图书馆规定酌情赔偿原书的2-10倍。超过应还日期,还需缴纳图书滞纳金。

(1)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

①自购赔偿正版原书:无论中外文图书,全部按每本书2元加工费赔偿:

②赔款:

a.中文图书

·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·1990年前出版的:图书价格在3元以内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;3元以上的按原价的6倍赔偿;

套装书按套装价格的2-10倍赔偿。

b.外文图书(原版):

·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
·1990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(或40元,指无价格的图书)的20倍赔偿;

c.外文图书(影印):同199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。

(2)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滞纳金。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。即在赔偿原书的2-10倍的同时,追缴逾期滞纳金。

2.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。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并缴纳图书加工费;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同时处以5.00元以上违约赔偿金。

3.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10.00元以上违约赔偿金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
4.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书价20倍违约赔偿金。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半年,并收回借阅证没收押金;责令本人写检查,存档备考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出馆外者,视情节大小按偷书论处。

5.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